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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中直驻冀有关单位,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
《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以便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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